本报讯(记者屈媛)2017新年上班伊始,年近77岁的李老太就以单价2.9元的顺天府袋装原浆酒(购买5袋,总价款14.5元)生产日期标示不清为由,将顺天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赔偿金5000元。据了解,这是老太太一家人第七次因为“酒”的问题到法院诉讼。
近日,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历经近一小时的审理,法官当庭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在裁定书中对原告方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原告方并未到庭)。
经了解,原来所谓的“老太买酒”“七次诉讼”大有蹊跷。
老太买酒是假诉讼主体不适格
据法院查明,李老太根本就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此次所谓5袋酒的购买过程也并非原告方所表达的“老太买了5袋酒”这么简单。
实际上,酒确实买了,厂商生产日期标注的问题确实存在,但买酒的却不是李老太,现年77岁的李老太半瘫痪在河北老家,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就专程赶赴河北农村,发现老太确已行走不便。
谈话中,李老太表示,因行动不便而不出院门,更未曾进京买酒,对其起诉顺天府的案件并不知情。
“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字,是儿子赵树在春节期间让我签的”
“我不告他们(顺天府公司)”
这与原告方代理人赵树所称的“2016年6月19-22日,李老太在北京顺天府多个分店购买5袋酒”的事实严重不符。
“77岁的老太买酒本身就与常理不符”“原告声称短时间内在海淀、朝阳、西城等多个分店每次只卖一袋酒本身就不可能,对方有虚假诉讼的嫌疑。”被告方顺天府公司在庭上陈述。
为何谎称老太买酒原来瞄准“索赔”
法院查明,李老太系赵迎、赵树母亲,大哥赵迎和二弟赵树、弟媳王霞三人均称2016年6月19-22日,从顺天府公司多个分店多次购买了单价2.9元的袋装原浆酒。
2016年10月28日,大哥赵迎先称从顺天府多个分店分6次购买6袋原浆酒,并以该酒生产日期标注不明,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将顺天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顺天府退款并就六次购买行为支付赔偿金6000元。同年11月24日,赵树夫妇又分别将顺天府公司诉至法院,王霞主张,其于2016年6月19日22日期间,自顺某府公司不同分店分4次购买原浆酒4袋;赵树主张,其于上述时间,分6次购买原浆酒6袋,并分别要求顺天府公司退款并支付赔偿金4000元、6000元。
上述3案,法院经审理查明,顺天府公司销售的2016年6月19日22日期间的原浆酒生产日期标示确有瑕疵,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先后判决顺某府公司退还三人货款并支付赔偿金共计1.6万元。上述案件被告方顺天府公司也已上诉,目前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认为有机可乘继续提起诉讼
但赵家三人显然认为低成本购酒,分次诉讼必能获得巨额赔偿,在2017年1月,又分别提起3个诉讼,理由同样是以其在2016年6月19日-22日期间,在顺某府公司各分店购买原浆酒,要求顺某府公司退款并支付赔偿金。
法院在审查时发现,三人所提供的小票与已判决案件中的小票虽不同,但各小票之间所体现的购买时间非常短,有的仅仅间隔几分钟,因交易对象固定,交易时间集中,交易商品品种一致,法院认为应与前案系构成同一买卖合同关系。经法官释明,原告方三人对三案申请了撤诉。
“截止目前,我们能发现原告一方针对2016年6月19日-22日这批原浆酒,分别提起诉讼,并至少已经达到35袋这个数。”
“原告方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我们认为对方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至于造成我方的损失,后面我们将考虑起诉赵树一家,并要求赔偿我方经济损失。”被告方律师在宣判后表示。
维护良好经济秩序以裁判文书对原告方批评教育
“赵树在法院已就其购买行为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再次以李老太名义起诉,其行为明显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亦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其行为不仅增加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违背了民事诉讼制度目的,对于其滥用诉讼权利,不诚信诉讼的行为,法院予以严厉批评。”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告方赵树提出严厉批评。同时也指出“商家必须依法、诚信、规范、秩序经营,消费者维权打假也必须正当、理性、合理、合法。”相关链接
记者现场还采访了旁听案件的一位人大代表说:“维权打假是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但是将它作为一种牟利的活动就不能够提倡,既违背了立法的原意,也扰乱市场秩序,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诉累,同时也扰乱了司法秩序,有损法律威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第71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以上案件当事人均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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