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拓展村集体经济发展空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市规划与建设的有序推进,《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五条规定,征地双方经协商可以实行非货币补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征地单位可以在征用范围内留出部分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作为征地补偿,出让方式以协议出让为主。
目前,在我区龙泉镇、永定镇、潭柘寺镇均有预留产业用地的项目在进行前期工作,但由于相关政策不够配套,实施进度相对缓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预留地块的规划用途与未来产业开发规划用途缺乏衔接,项目实施难度较大。二是预留地块相对集中,业主相对分散,若将整块地分割开发,不利于项目的后期运营。三是如果要整体开发,当预留地块上出现两个以上的补偿对象时,开发主体难以确定。四是投资商缺乏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经验,比较倾向与企业合作。因此,招商合作的谈判过程艰难。五是保证在后期运营中土地不会变相流失的同时,又能让投资商保证一定的投资回报,运行平衡难度大。
建议:在选择地块初期,首先做好预留地块规划与产业开发规划之间的衔接;建议预留产业用地整体开发,实现地块开发利益最大化;由同一块地的相关村组建经济联社,或以土地比例为基础成立相关村的集体股份制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招商合作模式建议以保底加分成方式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失;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可以考虑在集体企业中派出一定比例的管理人员,参与到项目开发主体的董事会中,杜绝各种形式小产权销售方式,保障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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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预留产业用地开发建设的建议
■委员郑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