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门头沟区纪委查处了2起醉酒驾驶机动车违纪违法案件,现通报如下:
永定镇艾洼村村民委员会委员李忠波危险驾驶案。2015年9月26日,李忠波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驾驶的机动车剐蹭并造成两车受损。经鉴定,李忠波血液酒精含量为23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6年1月25日,李忠波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7月12日,经永定镇党委研究并报区纪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忠波开除党籍处分。
城子街道龙门一区党员魏超危险驾驶案。2014年7月21日,魏超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2.8mg/100ml。检测完毕后,魏超趁民警不备逃跑,被民警抓获。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4年8月7日,魏超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5月27日,经城子街道工委研究并报区纪委批准,决定给予魏超开除党籍处分。
全区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2起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充分认识到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危害。同时,作为党员干部,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更要以高标准、严要求规范自身言行,不断增强纪律规矩意识,树立良好的党员形象。门头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8月30日
门头沟区纪委通报2起
醉酒驾驶机动车违纪违法案件